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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特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豪与李泰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豪,李泰文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特31号申请人:王文豪,男,汉族。申请人:李泰文,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文豪与李泰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经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李泰文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将申请人王文豪剩余2300元钱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文豪与李泰文于2017年7月18日经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金新街民调诉前字(2017)007号诉前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