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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1146号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胡进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利民,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志远路教师综合楼1幢10单元20号。法定代表人:黄世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公司员工),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四川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眉山华能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佳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