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丽琴、徐井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琴,徐井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郑丽琴,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徐井爱,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郑丽琴与徐井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40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丽琴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井爱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井爱的银行存款2276元,支付诉讼费275元和申请执行费350元,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丽琴。现查明,被执行人徐井爱是我市低保对象,被执行人无车辆、商品房、理财产品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井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