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琳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192号原告:刘琳,女,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恩,山东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3219号。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盟,山东戴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黄立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女,该公司员工。刘琳与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刘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0336元,减半收取计5168元,由刘琳负担。审判长 高 世 民审判员 李连冰代理审判员尚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许秀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