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孟桂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孟桂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43号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信息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安彦年。被告:孟桂英,女,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被告:袁建明,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现住被告:仲有斌,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现住被告:邹世军,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桂英、袁建明、仲有斌、邹世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邹世军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销邹世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对邹世军的起诉。审 判 长 苏红卫审 判 员 孟庆建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