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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符春某与颜湛某、颜某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春某,颜湛某,颜某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908号原告:符春某,男,汉族,住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健,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湛某,男,汉族,住雷州市,被告:颜某青,男,汉族,住雷州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4号泰华大厦七楼。主要负责人:苏建铭,总经理原告符春某与被告颜湛某、颜某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日立案。原告符春某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春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13元,由原告符春某负担。审判员  梁广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