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262号原告兰某,男,生于1980年1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镇文明西路**号,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0********。被告李某,女,生于1984年1月15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磨子桥镇袁寨村*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4********。原告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尚 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