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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何嘉文与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嘉文,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801号原告:何嘉文,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保盈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18537918M。法定代表人:简明仁。被告: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何盈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39749431N。法定代表人:肖红星。原告何嘉文诉被告广大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嘉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嘉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25元,由原告何嘉文负担。审判员  邓布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