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云申请与宁夏福禧典当有限公司、詹学东、尚红梅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执复3号复议申请人高云,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7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宁夏福禧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法定代表人郝凌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詹学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1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尚红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0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詹学东之妻。申请复议人高云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执异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高云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张艳霞审判员 孟佳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俊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