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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格格与侯贤明、王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格格,侯贤明,王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55号原告李格格,女,汉族,1996年6月24日出生民主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谢慎之、赵方莉(实习),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贤明,男,汉族,196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李伟,男,汉族,1986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负责人杨文胜,总经理。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格格与被告侯贤明、王李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格格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格格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格格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格格承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