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瑞伍、姜锟等与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瑞伍,姜锟,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191号原告:姜瑞伍,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四方区。原告:姜锟,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健,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8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1636023482。负责人:张锡臣,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负责人:武长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瑞伍、原告姜锟诉被告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瑞伍、原告姜锟撤回对被告山东招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俐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