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小连与宦国庆、周茂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连,宦国庆,周茂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63号原告:张小连。被告:宦国庆。被告:周茂西。原告张小连与被告宦国庆、周茂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小连诉称,宦国庆以种地需要资金为由在2017年1月27日、2017年4月27日共向张小连借款16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周茂西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张小连向其二人催要借款,至今未还,遂诉至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茂西系该院干警的近亲属,为排除合理怀疑,故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因被告周茂西系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为了案件的妥善处理,排除原告张小连、被告宦国庆对该案处理结果及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