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龙与温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龙,温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136号原告:任龙,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温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温县慈胜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王兵,局长。原告任龙诉被告温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