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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楚兆云与黄晓勇、楚曼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兆云,黄晓勇,楚曼,淮滨县永鑫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270号原告楚兆云,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黄晓勇,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淮滨县。被告楚曼,女,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淮滨县永鑫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5870585188,地址固城乡黄岗村黄中队。法定代表人黄广忠,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兆云诉被告黄晓勇、楚曼、淮滨县永鑫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楚兆云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楚兆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退还给原告楚兆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钟人民陪审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