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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同勤与文登市桦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书秩、胡立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同勤,文登市桦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书秩,胡立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付同勤,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赵营乡付乱革村。被执行人文登市桦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耩南庄村。被执行人王书秩,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山路。被执行人胡立豪,男,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同勤与被执行人文登市桦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王书秩、胡立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同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