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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与被告李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李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1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负责人李雄辉,该宜章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能,男。被告李斌,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宜章支行”)与被告李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宜章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李斌偿还信用卡欠款16304.27元。其中本金6900.69元,利息2976.09元,违约金6427.49元,该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后续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斌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2年11月1日,被告李斌向原告工行宜章支行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原告经核查后于2013年5月29日予以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22350056188087。双方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付,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最高每月收取违约金500元。同日,李斌启用信用卡。自2015年6月6日起,李斌开始逾期未还透支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诸法院。截止至2016年11月27日,李斌透支信用卡本金6900.69元,欠付利息2976.09元,违约金6427.49元,合计16304.27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使用过程产生的纠纷,案由应认定为信用卡纠纷。立案案由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李斌与原告工商银行宜章支行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李斌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还款,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偿还借款本金6900.6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支付2016年11月27日前的借款利息2976.09元,违约金6427.49元,该借款利率与违约金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无误,本院予以支持。自2016年11月27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工行宜章支行请求按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行借款本金6900.69元,支付2016年11月27日前的利息2976.09元,违约金6427.49元,合计16304.27元。2016年11月27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8元,由被告李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红人民陪审员  邝光荣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