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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谢道扬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道扬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道扬,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道扬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志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道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谢道扬独自经营的广州市霍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困难,无法继续运营。被告人谢道扬明知公司已经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外承接装修工程项目。在2016年10月30日与被害人罗某签订家居装修合同,收取定金36000元后,于2016年11月2日携款潜逃,并更换手机号码。所得赃款部分用于偿还在前所欠的材料款和工人工资,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和赌博,现已花光。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道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黄某1、林某、周某1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及提供的霍德装饰施工合同、工程报价、银行支付凭证单及收款收据,证人吕某提供的工商变更登记、退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林某提供的被告人谢道扬手写的告知书,广州霍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公司股东会议、股权转让、章程、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资料,证人吕某、周某1、林某、被害人罗某辨认被告人谢道扬照片的笔录,被告人谢道扬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谢道扬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道扬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收受对方当事人的定金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道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罗伟琼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明审 判 员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苏彦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开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