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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新华书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17号申请人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庄43号院东4幢。法定代表人郭翠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新华书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69号。法定代表人XX海,总经理。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春新华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8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机动车、房屋等相关信息,2017年7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新华书城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8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