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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薛飞与李天海、程明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64号原告:薛飞(小名薛毛毛),农民。被告:李天海。被告:程明则。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飞(小名薛飞飞)诉被告李天海、程明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薛飞(小名薛毛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薛飞(小名薛毛毛)负担。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