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自贡市新蓝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新蓝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新蓝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被执行人: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6)川0303民初816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贡三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和槟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元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昶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