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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彩英、高小岩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岩,杨彩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兵0701行初3号原告:高小岩,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垦区高泉镇。原告:杨彩英,女,1946年12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秦安县。委托代理人:路霞,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奎屯市天北新区团结北街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岩、杨彩英与被告新疆生产建���兵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岩、杨彩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小岩、杨彩英负担。审 判 长  向洪武代理审判员  郑汉颉人民陪审员  马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淳汐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