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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异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邵飞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飞,贵阳金百永发建筑物资租赁站,邵世贵,张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异46号异议人邵飞,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贵阳金百永发建筑物资租赁站,注册号:520115600155288.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E组团第沿街商业幢负1层4号。被执行人邵世贵,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桐梓县。被执行人张模,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异议人邵飞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02执3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异议人父母邵世贵、刘尚秀共有的位于毕节市都市港湾1号楼20-3号127.50平方米房屋,并准备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的父母亲于2015年2月26日离婚时已将该房赠送给异议人,该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因此,请求解除对该房的查封、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本院查明,毕节市七星关区××都市港湾1号地块5幢20层3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Y1×××5Q)产权属于邵世贵所有,无其他共有人。2015年2月26日,邵世贵与刘尚秀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分给儿子邵飞,但未与子女签订协议,也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2017年5月10日,因邵世贵、张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给付贵阳金阳永发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及租赁物损失折款405747.32元(此款产生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本院裁定查封该房屋。异议人以该房屋是其父母赠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的上述房屋产权仍是邵世贵所有。邵世贵与刘尚秀签订《离婚协议》将上述房屋约定归异议人所有,是在拖欠他人租金和损失405747.32元的情形下作出,且未与子女签订协议并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不仅违反民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不符合赠予的构成要件。因此,异议人邵飞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邵飞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