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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斯某与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某,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524民初1680号原告:斯某,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扎某,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市。原告斯某诉被告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斯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斯某负担。审判员萨如拉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乌云塔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