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康兴才、孙海玲、汪瑞霞、潘海霞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兴驼商城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兴才,孙海玲,汪瑞霞,潘海霞,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兴驼商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46号申请人:康兴才,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孙海玲,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汪瑞霞,你,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申请人:潘海霞,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兴驼商城,住所地内��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刘艾米诉刘小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艾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刘小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一套。担保人李某以其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使判决得以执行而要求本院对房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小锋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李某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一年;以上查封、冻结期限,自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之日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桂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皇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