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卓宝福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宝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49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宝福,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西四巷**号(户籍所在地:周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周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婷芳,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宝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政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宝福及其辩护人林婷芳、鉴定人曾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卓宝福驾驶无牌改装六轮拖拉机从周宁县李墩镇陈厝村出发,沿七寿线、宁上高速公路周宁连接线前往周宁县狮城镇。7时30分许,途经周宁高速公路连接线白岩村路段,由于阳光正面照射、挡风玻璃结冰、发动机水汽遮挡等原因,被告人卓宝福无法通过挡风玻璃看清前方路况,便将头探出左侧驾驶室外继续驾驶拖拉机,未察觉拖拉机右前部碰撞被害人江某1驾驶的闽J×××××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右后轮继而碾压倒地的被害人江某1背部、头部,致其心脏、主动脉破裂大出血伴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卓宝福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卓宝福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卓宝福赔偿被害人江某1家属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110接警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请单、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情况说明、被告人卓宝福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叶某、余某、郑某、陈某1、钟某、赖某、林某、江某2等证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某所[2016]痕鉴字第HJ0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某所[2016]车某第B1001号、第B1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某所[2016]病鉴字第095号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闽正扬司某所[2016]醇检字第646号鉴定意见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光盘5张,被告人卓宝福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卓宝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宝福对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其辩称被告人符合自首的情形,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知道的全部细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家属积极筹钱并已经赔了10万元,基于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态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卓宝福驾驶无牌改装六轮拖拉机从周宁县李墩镇陈厝村出发,沿七寿线、宁上高速公路周宁连接线前往周宁县狮城镇。7时30分许,途经周宁高速公路连接线白岩村路段,由于阳光正面照射、挡风玻璃结冰、发动机水汽遮挡等原因,被告人卓宝福无法通过挡风玻璃看清前方路况,便将头探出左侧驾驶室外继续驾驶拖拉机,未察觉拖拉机右前部碰撞被害人江某1驾驶的闽J×××××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右后轮继而碾压倒地的被害人江某1背部、头部,致其心脏、主动脉破裂大出血伴脑损伤当场死亡。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卓宝福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卓宝福被周宁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卓宝福赔偿被害人江某1家属人民币10万元。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2、江某4、江某5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依协议由被告人卓宝福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2、江某4、江某5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亦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卓宝福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卓宝福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以及被害人江某1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基本情况。(2)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6日23时许,交警大队民警在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西巷11号将被告人卓宝福抓获,并且在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西巷查获肇事车辆无车牌号拖拉机。(3)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证实经公安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比对,被告人卓宝福无违法犯罪记录。(4)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二份,证实被告人卓宝福已取得有效机动车C3驾驶证,驾驶证号352230196102100636。被害人江某1已取得有效机动车D驾驶证,驾驶证号352230196805071219。(5)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闽J×××××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江某1,车辆识别代号L1LTCGPA7D0214827,发动机号为DJ034827。(6)周宁县公安局110接警单,证实2016年12月16日7时33分,周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称,报警人看见狮城镇仙溪加油站往七步方向有一辆摩托车翻倒在路上,人也躺在地上头部流血。(7)周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周某交认字[2016]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①被告人卓宝福准驾车型C3,系无牌拖拉机驾驶人;被害人江某1系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②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被告人卓宝福驾驶无牌拖拉机在拖拉机车头发动机冒雾气、拖拉机前挡风玻璃视线不清且太阳光反射的情况下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车辆停下,而是将头伸出左侧窗外继续向前行驶,导致无牌拖拉机右前部撞到前方同向由江某1驾驶的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左侧,被告人卓宝福该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③责任认定:被告人卓宝福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江某1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8)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照片四张,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6日晚23时许,在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西四巷发现肇事无号牌拖拉机后,随后在业街西四巷11号抓获被告人卓宝福并带回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随后,卓宝福妻子赖某将无号牌六轮拖拉机的钥匙交给民警并教民警协助启动该车,随后,民警将车辆扣至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涉案车辆管理中心。四张照片内容主要为六轮无号牌拖拉机的停放位置及车辆状况等情况。(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7日扣押被害人江某1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被告人卓宝福无牌拖拉机一部。(10)提取笔录,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6日15时28分至15时39分,于周宁县殡仪馆,在被害人江某1家属江某2的见证下,提取被害人江某1死亡时所穿的黑色外套一件,外套上有车辆轮胎痕。(11)周宁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领条、谅解书,证实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亲属刘某、陈某2、江某4、江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依协议由被告人卓宝福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2、江某4、江某5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亦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卓宝福从轻处罚。2、证人证言(1)叶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上午七时多,其驾驶闽J×××××号小轿车从七步镇竹下村南洋出发沿着高速连接线往周宁城关方向开,当其驾驶车子开到高速连接线桥头时(高速入口方向的桥头,桥下是去咸村的新路),其看到前方桥上有一辆拖拉机(该拖拉机是六个轮的,车头两个轮,后斗是四个轮左右各两个并在一起,拖拉机的后斗车厢是用木板加层隔着,车尾没有门,拖拉机很旧,其没看到有车牌)在道路右侧车道往周宁城关方向开,车速不会很快。之后其就驾驶闽J×××××号小轿车在这个高速连接线桥上的时候从这部拖拉机左侧车道超车过去往城关方向开。其驾驶车子在高速连接线桥上从那部拖拉机左边超车时,其看到这部拖拉机的车头发动机在冒着挺多白色的气,拖拉机驾驶人的头从拖拉机的车头左侧窗户伸出来看着前方开车,而且还伸的比较长,这个拖拉机驾驶人三十多岁的样子,中等的身材,穿什么样子的衣服其记不清楚了。当其驾驶车子开到周宁新党校附近路段的时候,其驾驶的车子就行驶在道路的右侧车道上,这个时候有两三部车子从其左侧车道超车上去往周宁城关方向开。之后其就继续驾驶闽J×××××号小轿车往周宁城关方向开到周宁县狮城镇西街288号店铺了。(2)余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7时10分许,其驾驶闽J×××××号皮卡车载着其妻子郑某和村里一个妇女从七步某柏某村出发沿着纵三线、高速连接线前往周宁城关买菜。大约7时30分左右,其驾驶的闽J×××××号皮卡车行驶到周宁高速连接线与纵三线(去咸村的新路)路口后沿着高速连接线往周宁城关方向开了三百多米一个上坡处时,其发现高速连接线往周宁城关方向道路的右侧靠近路边的车道上有一部车(是二轮车辆)倒在路面,在车辆旁边有一个人躺在路面上。其因着急到周宁城关买菜,就没停下来,很快其就从事故现场旁边经过前往周宁县城关菜市场买菜。(3)郑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上午7时多的时候,其乘坐其丈夫余某驾驶的灰色皮卡车从周宁县七步镇梧柏洋村出发沿着咸村去周宁城关的新路开到周宁县高速连接线后沿着高速连接线往周宁城关方向行驶,当车子从去咸村的新路到高速连接线这个路口出来后往周宁城关几百米的地方一个上坡那边时,其看到道路右侧车道上有倒着一辆黑色的二轮摩托车,当时太阳比较刺眼其没认真看,车子就从这部倒着的黑色摩托车左边车道开过去往周宁城关方向开走了。当时这部倒着的黑色摩托车旁边附近路上没有其他车辆,其不知道倒着的黑色摩托车旁边是否有人,其没看清,当时太阳比较刺眼,其没认真看。(4)陈某1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7时35分许,其在高速连接线看到一个人躺在路上,这个人流了很多血,旁边倒着一部女式的摩托车,所以其就报警。2016年12月16日7时20分许,其自己驾驶摩托车从七步镇溪头村出发前往周宁城关,途径高速连接线中间路段时,其发现在高速口往周宁城关方向道路右侧躺着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头部流了很多血,在这个男子身旁倒着一部摩托车。看到这一情况后,其就用其的手机拨打“110”及“120”报警。那个男子头上带着一个毛线制作成的帽子(灰色的帽子)脸部朝下一动不动的趴在路面上,地上流了很多血,在该男子身边倒着一部摩托车。当时有很多车经过事故路段,车牌号其没看清。行驶在其之前的车辆有两部车,一部货车另外一部小轿车,在其前方约8米远的地方往周宁城关行驶,当时那两部都没有停下来,之后其看到那个男子躺在地上时就报警了。(5)钟某证言,证实其是在周宁做建筑行业的,近期在周宁城关名仕广场旁边周宁二小有个工地拆围墙重新做,在李墩镇陈厝村做桥一个工地。其在周宁城关名仕广场旁边周宁二小这个工地拆围墙有雇了一辆拖拉机,是周宁本地人的拖拉机,在2016年12月14日开始帮其拉土拉石头,土是从二小工地拉到隔壁幼儿园,总共已经拉了十二车,石头是从二小工地拉到李墩镇陈厝村工地做桥,总共拉了三车。帮其在周宁二小工地拉土拉石头的这辆拖拉机是没有车牌,总共是六个轮,车头两边各一个,车后是四个轮,一边各两个并排在一起的,这部拖拉机很旧,生锈的,车头是蓝色的,其他特征没什么印象。这辆拖拉机驾驶人是男的,五十几岁,叫什么名字其不知道,手机号码是:136××××7809,其就见过驾驶员两次没什么印象,这个驾驶员14日帮其拉土的时候都是电话和其联系,其没见过,到这个月15日上午九点多的时候其在周宁二小工地见过该驾驶员一次,之后到15日下午两三点的时候,其在李墩镇陈厝村工地看到该驾驶员拉着一车石头在陈厝工地,其还教该驾驶员怎么倒石头,到15日晚上五点多的时候其回到周宁二小工地时看到这辆拖拉机装着一车石头停在二小工地,16日早上八点多其在周宁二小工地见过这个拖拉机驾驶员一次,该驾驶员跟其说拖拉机放在工地给其装石头,之后其就走了,后来其就没见过该驾驶员了。该驾驶员开着这部六轮拖拉机总共是帮其拉了十二车土、三车石头。(6)赖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2月16日当日总共见过卓宝福三次。第一次是早上五点半左右,卓宝福起床说要拉石头去李墩。第二次是中午十二点左右,卓宝福回到家里吃完饭就离开了。第三次是当晚八点多,其回到家中,看到卓宝福周宁职专灌水泥工地的老板在算帐。卓宝福总共有两辆拖拉机,其中一辆有车牌,四个轮,牌号是40281,还有一辆是无号牌六轮拖拉机。无号牌拖拉机是前面两个轮,后面四个轮是两边各两个并排的轮胎。当日晚上十一时多,警察来到其家将卓宝福带走后,其去楼上拿着无牌六轮拖拉机的车钥匙给警察,还跟警察到其家旁边隔着三栋房子的巷子边的六轮拖拉机旁,其还教警察如何去启动这辆车。(7)林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上午八时多,其到周宁职专旁边时看到被告人卓宝福已经在那里做事情了,当天看到卓宝福好多次,没有发现卓有异常情况。(8)江某2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下午3时左右,交警和法医到周宁县殡仪馆对被害人江某1进行检查拍照。当时江某1是躺在周宁县殡仪馆法医室的检验台上,穿着黑色的外套,后来法医对江某1的黑色外套用剪刀剪开脱下来放到地上并拍照,交警也在全程录像,其看到江某1的外套背部有很明显的轮胎痕。之后法医将江某1身上的外套脱下来,只剩下内裤后说要解剖检验。当时没有做尸检,定第二天做,接着江某1的尸体就被放到冰柜里了,交警就在其的见证下将黑色外套提取走了。到了第二天上午,交警和法医就一起来周宁县殡仪馆对江某1进行解剖,当时江某1身上只有一条内裤,没有其他衣服。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卓宝福供述,证实2016年12月15日晚,其驾驶40281号四轮拖拉机到高速连接线白岩村路段时车子没油了,其就将车子往后倒了一点后停在道路最右侧那条小的车道上很贴近路缘的地方,之后其就拿了两个石头垫在40281号四轮拖拉机的后轮后面,两边各一个。2016年12月16日上午7时多,其从陈厝村出发前,有用水擦拭了一下挡风玻璃,接着其就驾驶拖拉机往周宁城关方向开。当时车上就其自己一个人,其有C3的驾驶证。当其驾驶拖拉机经过七步镇溪头村三岔口上去一点的地方,其有将车子停下来看了一下手机时间是7时24分。之后其继续驾驶拖拉机沿着高速连接线往周宁城关方向开,当其车子经过高速连接线与去咸村的新路交叉口路段的时候,那时候因为太阳直接照在其前方挡风玻璃上,会刺眼,其车子前面的发动机有很大的雾气冒起来,又因车子前挡风玻璃有点结冰,其看不到车子前方的道路情况,其就将头从拖拉机驾驶室左边的窗户伸出来看着前方开车,一直头伸在外面从高速连接线与去咸村新路交叉口开始上坡往前经过白岩村、经过一个弯道后到上面的平某上时,感觉太阳没怎么刺眼,其就又将头缩回驾驶室里面,当时其看了一下手机时间是7时30分左右。当其驾驶车子经过高速连接线与去咸村新路交叉口开始上坡,经过白岩村、弯道到上面平某的过程中,其车子开到高速连接线白岩村路段上坡那边时,其有感觉到车子右后方有跳了一下,其当时以为车子压到前一天放置的石头就没在意了。再加上其赶着回周宁城关,所以其就没停车直接往周宁城关方向开走了,当其拖拉机开到周宁名仕广场旁边的工地上其下车后又再次看了一下手机时间是7时40分,之后其就去周宁职专灌水泥做了一天,到晚上5时30分左右,其又到周宁名仕广场旁边的工地还是开着这部六轮拖拉机拉着一车石头去李墩镇陈厝村卸完石头后再将这部拖拉机开回兴业西4巷。当天(16日)其驾驶的拖拉机没有挂着车牌,总共是六个轮,前面两个轮,左右各一个,后面四个轮是左右各两个,车后每一边的两个轮是双排并在一起,驾驶室车厢是蓝色的,车尾后斗两边是木板拦着,驾驶室后面是木板加在铁板上面,其他地方都是铁的,车后斗后面以前有个门,当月15日车后斗的门被其拆掉。2016年12月16日上午,其是帮周宁名仕广场旁边的工地一个姓钟的老板从名仕广场旁边的工地拉一车石头到李墩镇陈厝村的另一个工地,其是本月12日、13日左右开始帮这个姓钟老板的工地拉土拉石头。4、鉴定意见(1)周宁县公安局周某(交)鉴聘字【2016】00045号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补充鉴定函、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某所[2016]痕鉴字第HJ0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6年12月17日委托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车辆痕迹和车辆安全技术进行鉴定。送检材料为无牌拖拉机和二轮摩托车。2017年3月31日申请补充鉴定。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①无号牌拖拉机右前部碰撞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后部后,右后轮碾压J/S29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江某1身体。②无号牌拖拉机与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形态为“尾随相撞”。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1日出具的闽行健司某所[2016]痕鉴字第HJ05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无号牌拖拉机“尾随相撞”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继续前行的无号牌拖拉机右后轮内外轮同时碾压了随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衡倒地滑移至静止位置的江某1身体。(2)周宁县公安局周某(交)鉴聘字【2016】00044号鉴定聘请书、委托鉴定书、补充鉴定函、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某所[2016]病鉴字第095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6年12月17日聘请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对死者江某1死因进行鉴定。2017年3月17日申请补充鉴定。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分析意见如下:①经尸体检验,死者江某1左胸塌陷,肌层出血,肋骨多发性骨折,骨折端外突,心脏多发性破裂,主动脉破裂,左肺破裂,胸腔大量积血;其损伤呈暴力性质,损伤机制符合交通肇事遭受碾压形成。②死者头面部畸形,由左向右畸形,头部损伤致左颞骨塌陷性骨折,颅骨底呈多发性、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脑内出血,其损伤机制符合交通事故肇事遭受碾压形成;③综上所述,结合案情,死者江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左胸、头面部遭受碾压致心脏、主动脉破裂大出血伴脑损伤死亡。鉴定结论:结合案情,死者江某1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心脏、主动脉破裂大出血伴脑损伤死亡。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补充鉴定说明,死者江某12016年12月16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尸检情况(尸表及解剖检验),其损伤均分布在死者左侧体位,左侧颞部塌陷,左颞骨开放性,左锁骨骨折,左胸塌陷,左胸肋骨骨折,心脏破裂;上述损伤由头部至胸部损伤部位同侧,损伤方向一致,损伤呈连续性,结合死者衣着上受碾压后遗留胎印痕迹,死者清树清在本次交通事故的损伤符合被一次碾压所致,不存在被二次碾压的损伤特征。鉴定人曾某当庭作证,证实送检的外套上两条车痕,与拖拉机的后轮一致,衣服上的痕迹是一次碾压形成的,因为碾压的是软物体,所以出现了挤压,轮子碾压到皮肤或衣服上会变形,所以看起来不是平行的。(3)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某所[2016]车某第B1001号、第B1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无牌拖拉机符合相关使用标准。(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司某所[2016]醇检字第64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江某1血液中乙醇成分未检出。5、勘验、检查笔录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28张,证实周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6日8时1分至9时13分对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位于周宁县高速连接线白岩村路段,道路东南走向,水泥路面,道路中央花圃隔离,道路坡度上坡6%,一辆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左侧翻在道路上,一中年男子倒在摩托车旁(已死亡,江某1,49岁,李墩人),现场无其他车辆,摩托车后尾箱摔落在地上,摩托车倒地后在现场留下刮痕。周宁县局对该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扣押。6、视听资料(1)视听资料提取笔录一份、光盘一张、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上述证据的主要内容执法纪录仪拍摄的2016年12月16日14时至15时期间,周宁县公安局在周宁县殡仪馆内对死者江某1的衣物进行提取的主要情况。期间,可以看到一名男子(侦查人员称该男子就是鉴定人员陈某3)对死者江某1的尸体进行了初步检查,另一名男子(为鉴定人陈某3助手)对尸体情况进行拍照。(2)视听资料提取、复制、制作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下午14时49分许,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和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陈某3法医一起在周宁县殡仪馆对死者江某1进行检查并拍照以及提取江某1身上所穿黑色外套的过程中,周宁县公安局使用的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的录像。时间段为2016年12月16时14时49分36秒至15时17分17秒。(3)视听资料提取、复制、制作笔录,证实①2016年12月16日12时23分至12时41分,周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通过周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监控平台对织女桥加油站路口处监控进行提取(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7时9分58秒至8时0分27秒,视频1.43GB),并制作光盘一张。②2016年12月16日12时42分至13时5分,周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通过周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监控平台对月牙湾酒店(卡口)处监控进行提取(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7时19分53秒至8时0分58秒,视频1.71GB),并制作光盘一张。③2016年12月16日13时6分至13时25分,周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通过周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监控平台对高速路口(卡口)处监控进行提取(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6时9分52秒至7时40分57秒,视频1.71GB),并制作光盘一张。④2016年12月16日13时26分至13时53分,周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通过周宁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监控平台对李墩东山桥头处监控进行提取(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6时0分0秒至7时20分59秒,视频3.6GB),并制作光盘一张。(4)路口监控:①李墩东山桥头处监控显示(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6时0分0秒至7时20分59秒,视频3.6GB),内容是2016年12月16日7时13分,一部六轮拖拉机(车头蓝色、驾驶人一人,穿白色衣服,拖拉机车后是四个轮,一边各两个轮)通过李墩东山桥头路段向周宁县城方向行驶;2016年12月16日7时13分,一人(穿黑色衣服、带红色安全帽)将尾号为2936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李墩东山桥头处公交站,7时14分该人驾驶摩托车从李墩东山桥头路段通过,向周宁县城方向行驶。从该卡口视频上看,该时间段内仅有一辆改装的六轮拖拉机从李墩开往周宁,且该拖拉机与尾号为2936二轮摩托车先后发出,期间间隔在一分钟以内。②高速路口(卡口)处监控显示(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6时59分52秒至7时40分57秒,视频1.71GB),内容是2016年12月16日7时23分55秒,一辆六轮拖拉机(拖拉机车后是四个轮,一边各两个轮)从高速路口(卡口)通过,向周宁县城方向行驶;2016年12月16日7时24分18秒,一人(穿黑色衣服,红色安全帽)驾驶闽J×××××二轮摩托车从高速路口处(卡口)通过,向周宁县城方向行驶。7时25分18秒闽J×××××小轿车(即证人叶某车辆)通过该卡口往城关方向行驶。从该卡口视频上看,该时间段内仅有一辆改装的六轮拖拉机从李墩开往周宁,且该拖拉机与闽J×××××二轮摩托车先后到达该卡口。③织女桥加油站路口处监控显示(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7时9分58秒至8时0分27秒,视频1.43GB),内容是2016年7时32分27秒至34秒,一部拖拉机(车头蓝色、驾驶人一人,穿白色衣服,拖拉机车后是四个轮,一边各两个轮)通过织女桥加油站路段,向周宁县城方向行驶。驾驶人员身穿白色衣服,从视频上可看到驾驶员将头探出窗外驾驶车辆。7时32分08秒疑似证人叶某的车辆通过该卡口(无法看清车牌,但该时间段也仅有一辆同款车通过该卡口)。从该卡口视频上看,该时间段内仅有一辆改装的六轮拖拉机该卡口通过,此时无闽J×××××二轮摩托车和类似改装拖拉机通过该卡口。④月牙湾酒店(卡口)处监控显示(监控时段为2016年12月16日7时19分53秒至8时0分58秒,视频1.71GB),内容是在2016年12月16日7时19分53秒至8时0分58秒时段内并无拖拉机(拖拉机车后是四个轮,一边各两个轮)通过记录。该卡口的位置处于往七步老路方向,该卡口未拍摄到相关车辆通过,说明车辆往城关方向行驶,并未往七步方向行驶。上述监控视频内容可以与被告人卓宝福供述的行车路线、时间相互吻合,证实2016年12月16日7时23分至7时33分,被告人卓宝福驾驶无牌六轮沿高速连接线行驶,从高速路口(卡口)路段行驶至织女桥加油站路段,途中经过案发地点高速连接线白岩村路段。结合周宁县公安局110接警单,报案人的报案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7时33分,通过几个卡口的分析,可以确定在2017年12月16日7时23分至7时33分期间,仅有一辆改装六轮摩托车通过事故路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间互相关联,取证程序合法,本院对其符合客观事实部分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卓宝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卓宝福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卓宝福归案后,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已依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宝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高顺人民陪审员 李圣章人民陪审员 林瑞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舒敏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㈤严重超载驾驶的;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