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达市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文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朱文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369号原告:安达市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冀永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喜全,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住青冈县。被告:朱文河,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安达市。原告安达市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文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因被告无具体去向,无法查找,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具体去向不明确无法查找,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安达市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盖凤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馨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