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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沙马伍且、阿的木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908号申请人:沙马伍且,男,1968年08月08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申请人:阿的木各,女,1959年08月01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申请人:阿西尔西莫,女,1992年03月10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申请人:沙某1。申请人:沙某2。被申请人:王运波,男,1968年04月04日生,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被申请人:青岛旭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101号。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隆祺嘉园1-3号楼12号。本院受理申请人沙马伍且、阿的木各、阿西尔西莫、沙某1、沙某2与被申请人王运波、青岛旭亿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事故车辆鲁B×××××(鲁B××××挂)号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事故车辆鲁B×××××(鲁B××××挂)号重型半挂车(保全价值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