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海盛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海盛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宜兴海盛辉科技有限公司,杨海新,曹祥芬,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张明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艳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相对集中区(坝塘村)。法定代表人杨海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坝塘村兴业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海盛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B区(坝塘村)。法定代表人周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海新,男,1954年5月20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曹祥芬,女,1959年12月10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盛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远红电缆有限公司、宜兴海盛辉科技有限公司、杨海新、曹祥芬、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案件众多,且标的巨大,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涉及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指定由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苏0213执1246号案件移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7)苏0213执124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龙审判员 尤 祺审判员 张 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振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