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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萍与温亚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萍,温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萍,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花园巷。被执行人温亚均,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营盘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亚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亚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亚均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8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