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萍与温亚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萍,温亚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萍,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花园巷。被执行人温亚均,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营盘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亚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亚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亚均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8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