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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温某与翁牛特旗乌丹镇呼波音艾勒嘎查委员会、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翁牛特旗乌丹镇呼波音艾勒嘎查委员会,鲍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3440号原告:温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呼波音艾勒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呼波音艾勒嘎查。法定代表人:王某,嘎查达。被告:鲍某,男,1956年3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温某与被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呼波音艾勒嘎查委员会、鲍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2元,减半收取29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范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周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