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岳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399号原告岳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审结,该案(2016)京0113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马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花园X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房屋权证号:京房权证顺私字第XX**号)过户登记到岳某(身份证号XXX)名下。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宏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