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瑶、陈朝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瑶,陈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罗瑶,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陈朝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在执行罗瑶与陈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详见卷宗内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