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富英与廖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英,廖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703号原告:黄富英,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杭县。被告:廖文强,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上杭县。原告黄富英与被告廖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富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文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富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廖文强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4月、6月、7月及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利息共计55500元。事实和理由:廖文强经营家俱需资金周转,于2009年12月16日向黄富英借取50万元,并由廖文强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1.5%,廖文强支付利息2015年12月,2016年后支付部分利息。剩余利息及借款经黄富英催要,廖文强未以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廖文强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6日廖文强以经营“强强家俬”家具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富英借取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黄富英出借给廖文强5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6日至2011年1月15日。借款协议签订后,当日黄富英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将50万元汇入廖文强账户。廖文强借取该款后,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起,廖文强陆续支付了黄富英部分借款利息。2016年1月、4月、6月、7月的借款利息廖文强未予支付。2016年8月黄富英与廖文强协商,借款月利率由1.5%变更为1.3%。廖文强支付2016年8月、9月的借款利息。2016年10月、11月、12月的借款利息未予支付。2017年1月14日黄富英与廖文强签订《续借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此后廖文强未再支付黄富英借款利息,也未归还借款。2017年3月廖文强因负巨额债务,离开住所地,外出下落不明。黄富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黄富英提供的借款协议、续借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明细单及黄富英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廖文强于2009年12月16日以经营家俱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富英借取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后变更为1.3%,均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廖文强借取上述款项后,支付黄富英借款利息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后廖文强支付黄富英部分借款利息,2016年1月、4月、6月、7月的借款利息未予支付。2016年8月黄富英与廖文强协商借款月利率由1.5%变更为1.3%,此后,廖文强支付2016年8月、9月的借款利息。2016年10月、11月、12月的借款利息未予支付。黄富英要求廖文强支付2016年1月、4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按借款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共计45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1月14日,由廖文强与黄富英重新签订《续借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借款期限从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2017年3月廖文强因欠巨额债务,离开住所地,外出下落不明。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现黄富英请求解除与廖文强的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廖文强提前归还借款50万元和支付2017年1月2月按借款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廖文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廖文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黄富英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月、4月、6月、7月、10月、11月、12月按借款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45500元及2017年1月、2月按借款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10000元,合计利息5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5元,由廖文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其基人民陪审员 丁才俊人民陪审员 凌四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