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胡林芳与李东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芳,李东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862号原告:胡林芳,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李东进,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金叶复烤有限公司职工,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胡林芳与被告李东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林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林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东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2.判令李东进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至还清借款为止,每月按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李东进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后还款,并约定每月利息为3%。期限届满后,经其多次催讨,李东进以种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李东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0日,李东进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胡林芳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胡林芳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向胡林芳借人民币(大写)玖万元,¥(小写)90000′,月息3%。借款人:李东进(签名并捺指模)”。当日,胡林芳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李东进90000元,李东进出具收条一份交给胡林芳,收条内容载明:“今收到胡林芳借款人民币玖万元(¥90000)现金,收款人:李东进(签名并捺指模)”。2016年6月、7月,李东进按月支付利息给胡林芳。嗣后,李东进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林芳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胡林芳提交其和李东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和《收条》原件各一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林芳提供的由李东进签字署名的《借条》和《收条》原件来源合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明确了胡林芳与李东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当事人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胡林芳要求李东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胡林芳要求李东进支付借款本金自2017年4月20日至付清借款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主张,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李东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东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胡林芳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二、李东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林芳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元,由李东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玉美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