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4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军学、张增辉与孙建朝、张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学,张增辉,孙建朝,张红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342号原告:张军学,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张增辉,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孙建朝,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张红权,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原告张军学、张增辉与被告孙建朝、张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张军学、张增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军学、张增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由张军学、张增辉负担。审判员  郑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