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某1与于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23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某1与被执行人于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执行款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230号案件,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