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蓓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蓓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978号原告:湖州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滨河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韩培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月娣,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仪宾,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蓓蓉,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蓓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劳蓓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劳蓓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