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尚良品、虞琴峰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良品,虞琴峰,常先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良品,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琴峰,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审被告:常先华,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诉人尚良品因与被上诉人虞琴峰、原审被告常先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民初2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尚良品上诉称,本案系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尚良品的经常居住地是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龙山花园,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虞琴峰、常先华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被告常先华的住所地在铜陵市××官区,被上诉人虞琴峰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尚良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