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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利华、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利华,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利华,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朱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38916373X。法定代表人:卜秀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利华与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201元,现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20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传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