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晓波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波,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波,男,生于1982年9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邦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晓波与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