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井某与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马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某,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井某,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法定代表人马同庆,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马某某,住方正县方正镇。担保人宋某某,住方正县方正镇胜利街。本院在执行井某与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绿萌食品有限公司、马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给付执行款4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扣划担保人住房公积金14,7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井某,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