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名祝与被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名祝,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朱名祝。委托代理人吴桂芳,系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玲,系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名祝与被执行人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09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申请的标的有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