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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名祝与被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名祝,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朱名祝。委托代理人吴桂芳,系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玲,系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名祝与被执行人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09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申请的标的有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3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