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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闫兴利与范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兴利,范军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471号原告:闫兴利,男,196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范军红,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对原告闫兴利诉被告范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3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原告范军红”应为“被告范军红”;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七行“原告范军红”应为“原告闫兴利”;判决书第二页第一行“原告范军红”应为“被告范军红”。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