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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刚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346号原告:葛刚强,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雪亮,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主要负责人:张沄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菊、刘进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刚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征收1190元,由原告葛刚强负担。审 判 长 马鸿斌审 判 员 冯利敏人民陪审员 王   爱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家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