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远鸿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韩钰韩国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远鸿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韩钰,韩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法定代表人:卢建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辉,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亮,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远鸿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河街。法定代表人:韩钰,该公司财务经理。被执行人:韩钰,女,汉族,1973年11月出生,乌鲁木齐远鸿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被执行人:韩国华,女,汉族,1967年11月出生,新疆艺术学院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远鸿达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韩钰、韩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