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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东阳诚艺服饰有限公司、东阳骅美工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诚艺服饰有限公司,东阳骅美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083号申请执行人东阳诚艺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阳骅美工艺有限公司。原告东阳诚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骅美工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外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诚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东阳骅美工艺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诚艺服饰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22500元,未实现债权92515.92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骅美工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0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飞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