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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朱芳芳与辛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芳芳,辛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837号原告:朱芳芳,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辛江,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朱芳芳与被告辛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芳芳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