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朱芳芳与辛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芳芳,辛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837号原告:朱芳芳,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辛江,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朱芳芳与被告辛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芳芳负担。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润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