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丁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丁国强,严春燕,丁春芝,张电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戴四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国强,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严春燕,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丁春芝,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电迅,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丁国强、严春燕、丁春芝、张电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丁国强、丁春芝在十里铺乡政府的拆迁补偿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