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803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肖勇、江西兴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勇,江西兴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803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勇,男。被执行人:江西兴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夏吉萍,男。申请执行人肖勇与被执行人江西兴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夏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3民初104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勇与被执行人夏吉萍达成执行和解,于2018年7月份起,每月15号前还款5000元给申请人,截止日为还清本案标的金额为准(实际还款本金金额为7万元整,如逾期未还款,将追加经济损失3万元)。因本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肖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7)赣0803民初104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