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中娥、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中娥,沈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沈中娥,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沈星星,男,198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沈中娥与被执行人沈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中娥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沈星星偿还借款61000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向沈星星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沈星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沈星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执行中,本院对沈星星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沈中娥也未向本院提供沈星星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